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
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
GB 50174—2008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施行日期:2 0 09年6月1日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
第161号
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》的公告
现批准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》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 50174-2008,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6.3.2、6.3.3、8.3.4、13.2.1、13.3.1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原《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》GB 50174—93同时废止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
前言
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《关于印发“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(第二批)”的通知》(建标函~20053124号)的要求,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《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》GB 50174—93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。
本规范共分13章和1个附录,主要内容有:总则、术语、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、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、环境要求、建筑与结构、空气调节、电气、电磁屏蔽、机房布线、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、给水排水、消防。
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:1.根据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的现状,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A、B、C三级,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。2.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、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、电磁屏蔽、机房布线、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等章节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3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
3.1机房分级
3.1.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、B、C三级。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、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。
3.1.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:
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;
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。
3.1.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:
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;
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。
3.1.4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c级。
3.1.5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,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。
3.1.6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,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。
3.2性能要求
3.2.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,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,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、设备故障、外电源中断、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。
3.2.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,在系统运行期间,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,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。
3.2.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,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,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。